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9615号
裁判日期:2017-05-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神龙华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8幢1510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艮然,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2月11日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艮然没有注册“超感觉”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超感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鄯善县火车站镇解放南路十五小区0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军,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8幢15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经理。
原告李兴明与被告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李兴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兴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霖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路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