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9615号

裁判日期:2017-05-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神龙华锐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8幢1510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艮然,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2月11日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艮然没有注册“超感觉”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超感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鄯善县火车站镇解放南路十五小区0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军,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8幢1510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经理。

原告李兴明与被告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李兴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兴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霖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路 聪

  • 尚亿财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8幢1510号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