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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599号

裁判日期:2017-12-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东湖高新区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B座29层,法定代表人:丁军军,股东:宋小群、丁军军,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艾森”第7478266号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而非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丁军军,股东宋小群、丁军军,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艾森”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万久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申请执行人谢从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B座29层。
  法定代表人丁军军,总经理。

万久荣、谢从蓉与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久荣、谢从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33800元,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33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6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17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依法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2016年7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邮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财产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邮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财产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中未执行款项(全案未履行)及本案执行费417元。申请执行人万久荣、谢从蓉发现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志刚
审 判 员   宋福生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冀

  • 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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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费电话:400-691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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