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2018-01-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86号汇龙D座第4层4026-4035号,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周安江、陈琴,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版权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丸茶一派”第25483513A号第30类茶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周安江、陈琴,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丸茶一派”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茹嘉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茹嘉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2017年6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相关餐饮指导培训服务事宜,指导培训的服务费用为198000元。同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协议约定:上诉人授权被上诉人使用“丸茶一派”的相关标识,且未约定对价。前述两份协议均约定:协商不成的争议和纠纷,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两份合同均未违反效力性禁止规定,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服务协议书》第1.2条明确约定,该198000元系指导培训服务费用,并非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以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独家代理权换取被特许人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或品牌权益费,故《服务协议书》的实质为服务合同。另《项目标识使用费》也不满足特许经营合同中对价有偿的特点,因此不能被认定为特许经营。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以及提供的初步起诉证据,本案应定性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依法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范畴。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服务协议书》第7.1条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因甲方即上诉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区,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发生在江宁区和雨花台区部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自2014年10月1日起,负责审理发生在南京市××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故一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纠纷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张国庆
审判员 查 寅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490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民终5890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民终7128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通知书 (2019)苏8602民初125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211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苏8602民初321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635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苏8602民初107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88号之二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1231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46号之一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苏8602民初1130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苏8602民初691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85号之一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1017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84号之一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苏8602民初881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苏8602民初967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828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88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苏8602民初713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苏8602民初38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70号之一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9268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62号之一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44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38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95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403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400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404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775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402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94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8602民初992号之一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70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71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74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72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73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23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1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20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2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3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22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辖终1544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8602民初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