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5543号
裁判日期:2017-10-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永旺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河(城区市政工程公司)2号平房118室,法定代表人:刘建标,股东:李红、程仁义、刘红英、刘建标,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0日);道路货物运输;劳务分包;企业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培训;投资咨询;家庭服务;仓储服务;货运代理;装卸服务。(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永旺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注册“永旺达”第17932348号第39类物流运输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3月6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永旺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和“永旺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峰,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好,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好,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旺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河(城区市政工程公司)2号平房118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原告李军与被告北京永旺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原告李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峰、原告李军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峰、原告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峰、原告李军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崔树磊
审 判 员 裘 晖
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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