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932、933号
裁判日期:2017-04-1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全信通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明大道红星工业区35栋一、二楼,而非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红星工业园35栋,法定代表人:李勇,股东:刘志恒、李勇,经营范围为:国内货运代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需交通部门审批的,需交通部门审批后方可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全信通快递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注册“全信通”第16107447号第39类物流运输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8月28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全信通快递有限公司和“全信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秦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西融安县。
被执行人深圳全信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明大道红星工业区35栋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5719966X。
法定代表人:李勇。
申请执行人秦涌与被执行人深圳全信通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0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浩文
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方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