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通知书
(2016)粤0306执14654号
裁判日期:2017-05-08 文书类型:通知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全信通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明大道红星工业区35栋一、二楼,而非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红星工业园35栋,法定代表人:李勇,股东:刘志恒、李勇,经营范围为:国内货运代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需交通部门审批的,需交通部门审批后方可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全信通快递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注册“全信通”第16107447号第39类物流运输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8月28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全信通快递有限公司和“全信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胡朝香与被执行人深圳全信通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3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39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39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