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1046号
裁判日期:2017-12-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9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5期第B17栋12层1号,而非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金融港B17栋12楼,法定代表人:汪远荣,股东:汪远荣、丁玄,已于2017年4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远荣,股东汪远荣、丁玄没有注册“顶基在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顶基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爱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北郑庄后街1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2××××××××4225。
被执行人: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5期第B17栋12层1号。
李爱英与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爱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250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62508.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爱英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苏志刚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冉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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