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辽1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2017-10-3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法定代表人:李裕杰,股东:水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裕陆、梁小意、李裕高、谢秋花、李裕杰,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品、床上用品、家居用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纺织品原材料的研究开发、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原告:辽宁水星家纺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钻石路东北城G15幢119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玉萍,铁岭市银州区玉萍水星家纺专卖店经营者。
被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晖、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水星家纺生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萍、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辽宁水星家纺生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水星家纺生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水星家纺生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辽宁水
星家纺生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效义
审 判 员 应 琦
审 判 员 高 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滕洪跃
书 记 员 黎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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