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9400号
裁判日期:2017-08-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2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黄石东路猪木岭广州市红星制锁厂内第4栋401,而非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658号,法定代表人:李浩,股东:李浩、李超,经营范围为: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糕点、糖果及糖批发;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茶叶作物及饮料作物批发;干果、坚果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海味干货零售;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芷醉”第19764254号第32类植物饮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云山金本草(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浩,股东李浩、李超,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芷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周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黄石东路猪木岭广州市红星制锁厂内第4栋401。
法定代表人:李浩。
被告:浙江民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阳光大道599号。
法定代表人:陈稳竹。
本院受理原告杨周桥与被告广州玖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民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周桥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坤灵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梁美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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