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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2017-11-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食心食意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7区33栋,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常喜英,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食品加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电子产品技术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维修;机械设备配件、五金交电、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软硬件、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化妆品、珠宝首饰、文具、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建材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山东食心食意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3月1日申请注册“桃酥大王”第22980964号第43类商标,但没有糕点服务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7年8月1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山东食心食意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桃酥大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辉,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食心食意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常喜英,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食心食意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李新岩
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杜艳丽

  • 山东食心食意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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