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2017-11-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平谷区信息大厦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9号-00-81-27,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SOHO尚都北塔A座26层,法定代表人:张丽丽,股东:曹进红、张丽丽,经营范围为: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承办展览展示;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教育咨询;声乐培训、美术培训、计算机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电脑图文设计;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蓝鲸”第21608945号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11月16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蓝鲸”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根喜,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信息大厦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9号-00-81-27。
法定代表人:张丽丽。
原告张根喜因与被告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赛领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根喜以与被告赛领科技公司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根喜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根喜撤回对被告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张根喜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章 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曹翼
书 记 员 刘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