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2109号
裁判日期:2017-12-0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公寓)1栋1单元14层1、3、4室,而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红工业园188号,法定代表人:秦金明,股东:李江竹、秦金明,经营范围为:水产养殖技术开发、转让;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转让;企业管理策划;商务会议策划;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安装;建筑材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秒洁”第19096344号第7类电动擦鞋机商品商标,但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和“秒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杨传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公寓)1栋1单元14层1、3、4室。
法定代表人:秦金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杨传福与被执行人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92.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二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四查工作,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辉
审判员 范 勤
审判员 林惠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石权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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