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2017-06-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常志亮,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都尚网”第6649749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和“都尚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谢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常志亮。
原告谢少花诉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因原告谢少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谢少花负担。
审 判 长 黄俞海
审 判 员 向 真
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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