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26571号
裁判日期:2017-12-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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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瀚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甜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肇恒阳。
原告王瀚生与被告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王瀚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瀚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洋
审 判 员 王婷钰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呈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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