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7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2017-06-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恒丰街自编23号1-3层210,法定代表人:田宝山,股东:代鹏、胡文兵、田宝山,经营范围为: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服装批发;服装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广告业;投资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062608号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银龙国际”。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银龙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彭进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田宝山。
原告彭进龙与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彭进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进龙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进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彭进龙负担。
审 判 长 朱文彬
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
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杨春莲
法官 助理 齐 柳
书 记 员 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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