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0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2017-12-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南裕汇隆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农业南路西美盛中心15层1518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侯富昌,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含网上销售):工艺美术品、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9月28日河南裕汇隆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侯富昌没有注册“裕汇隆鑫”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南裕汇隆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和“裕汇隆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倩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河南裕汇隆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是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农业南路西美盛中心15层1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5Y515。
法定代表人:候富昌。
李倩颖与河南裕汇隆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倩颖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倩颖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
审判员 王英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