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20675-1号
裁判日期:2017-02-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东美神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5日,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新安工业区明沙中路8号之二车间,而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新安工业区明沙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来兵洋,股东:来兵洋、郑必文,经营范围为:灯具、装饰物品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建材批发;五金零售,家具零售,木质装饰材料零售,其他室内装饰材料零售;批发业,零售业。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东美神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总财”第11063228号第19类木材商品商标,但广东美神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总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于畅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升,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美神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新安工业区明沙中路8号之二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P6ET0F。
法定代表人:来兵洋。
原告于畅畅与被告广东美神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2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宣判前,原告于畅畅撤回对被告起诉,是原告于畅畅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畅畅撤回对被告广东美神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原告于畅畅已预交),由原告于畅畅负担。
审判员 胡增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玮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