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商)初字第10112号
裁判日期:2015-01-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山海青名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六路6号B幢三楼,而非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CEC中国瑞达电子大厦一层、七层,法定代表人:严小兵,股东:严海青、严小兵,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照明灯具、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塑料制品、五金制品(不含电镀)、家用电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名盟”第12218178号第11类LED照明灯具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中山海青名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小兵,而非中山海青名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山海青名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和“名盟”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方英,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庆平,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辛育,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200房间。
法定代表人魏本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英与被告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方英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郭雪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