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1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2017-09-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而非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荣事达集团第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子珍,股东:安徽品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子珍,经营范围为:电脑洁身器及电器产品、卫浴产品、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空气源热水器产品的开发、制造、销售;集成吊顶、晾衣架、智能家居、木门、木地板产品开发、销售;PP-R管材管件、U-PVC管材管件、PE-RT地暖管等塑料管道制造、销售;新型建材开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灯具灯饰及太阳能灯具、照明电器及附件、其他其他照明器具的研发、制造、销售;桑拿设备、光波浴房设备、足浴桶、健身设备销售;低压电器、开关插座、配电箱及电气附件产品开发、销售;(专项许可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网上销售、电子商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电子商务职业技能培训、信息技术服务(除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智能网络控制系统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网络系统工程设计与安装;安全防范设备的安装与维护;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智能家居产品开发、制造、销售;开关插座开发、制造、销售;汽车用品、智能车位锁开发、制造、销售;智能锁具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建筑装饰装修用材、陶瓷、瓷砖、发热芯片、涂料、工业涂料、建筑胶粘剂、防水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化工材料销售(除危险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荣事达”第3439861号第11类坐便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而非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郭子珍、股东安徽品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和“荣事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原告:庞大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宋西显,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丽萍,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品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凤麟路与双凤路交叉口1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树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丽萍,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钟杨,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郭子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海南,该公司员工。
原告庞大磊诉安徽品冠工贸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庞大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大磊撤回对被告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程 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文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