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兵10执恢3号
裁判日期:2017-08-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2号楼10层1001室,而非杭州市西湖区西湖广告创意产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霍高领,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汽车零配件、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机械电器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仪器仪表、服装、工艺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医疗器械(仅限I类)、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AAA”第17类防水包装物商品商标,但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AAA”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AAA”品牌的特许人为亚太三威玻璃膜(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建福,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吉木乃县186团。
被执行人: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
法定代表人张大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
负责人:刘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福与被执行人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兵10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军
审判员 李 瑛
审判员 徐 雷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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