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终1799号
裁判日期:2017-10-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甲2号2幢8层A801室,而非北京市大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之星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沈东文,股东:黄汉明、沈东文,经营范围为:科技开发;餐饮管理;节能环保技术推广服务;销售厨房用具、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家庭用品、汽车零配件。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2年11月6日申请注册“炫功夫”第11707561号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9月10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炫功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原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1号院5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上诉人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创东七街9号3幢5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衣锋,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简称北京中科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科研究院于2017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科研究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宁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宋 晖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伟
书 记 员 李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