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8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2017-11-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晟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孟凡新,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酒店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中餐服务;自助餐服务;快餐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餐饮配送服务;甜品制售;糕点、面包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贡鱼”第16968926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李用一,而非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品牌为“他她偶遇、一品牛厨、卡西雅、烤尚宫、酷比斯、一朝仙、甜品壹号、酷味派”而非“贡鱼”,且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贡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严灿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5栋101、10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97149P。
法定代表人:丁冠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雅薇,系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香港九龙吴松街165-167号置域商业大厦4楼C室,备案号:0200800711300086。
法人代表:李用一。
本院受理原告严灿伟诉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一、涉案《专卖合同书》已明确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意见[法释(1998)159号],其中明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回复:虽然仲裁该条款中仲裁机构名称漏掉“经济”二字,但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故高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裁定驳回被申请人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关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在合同中达成仲裁协议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双方签订的《专卖合同书》第八条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仲裁机构处理;虽然合同中该条款中仲裁机构名称漏掉“经济”二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故双方约定有效。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驳回严灿伟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112元,退回给严灿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林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仇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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