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2017-12-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27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宁,股东:李洁姝、李一宁,经营范围为:连锁企业管理顾问,食品批发、零售(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06月05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宁申请注册的第1773508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为“POPLAND”而非“碰碰凉”。
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一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彤。
被告:刘涛,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素燕
审 判 员 乔雪梅
代理审判员 郭 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 月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8)吉02行终190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民初884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民初805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民初803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民初789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民初802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民初804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民初404号
-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3393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鲁民三终字第155号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聊民三初字第224号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呼民知初字第00002号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呼民知初字第00003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