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32543号
裁判日期:2017-11-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影视文化南路0620号,而非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清大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辉,股东:孙宠鹏、刘骏涛、张辉,经营范围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教育投资顾问;教育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翻译服务;文字编辑;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制作;市场调查;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影视策划;销售其他日用品、办公设备、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9406185号第41类游乐园服务商标为“家·宝贝”而非“家宝贝”,且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家宝贝”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申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大世纪(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刚,男,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刚,男,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大世纪(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