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涧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2015-12-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城区梅花碑8号6号楼405室,法定代表人:宗伟,股东:童缨、卢艳红、宗伟,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服饰、工艺品、日用百货、鞋帽;服务:服装设计;委托加工:服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E-WORLD”第5894390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杭州辉煌童缨服饰有限公司,而非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宗伟,股东童缨、卢艳红,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和“E-WORLD”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机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史寿林,总经理。
被告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8号6号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宗伟,总经理。
原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