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02执1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11-0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城区梅花碑8号6号楼405室,法定代表人:宗伟,股东:童缨、卢艳红、宗伟,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服饰、工艺品、日用百货、鞋帽;服务:服装设计;委托加工:服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E-WORLD”第5894390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杭州辉煌童缨服饰有限公司,而非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宗伟,股东童缨、卢艳红,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和“E-WORLD”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队范,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宗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康平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杭州钱塘支行的账户,现未有资金进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902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张岱东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