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04财保59号
裁判日期:2017-08-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55起,当前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齐河县晏婴路与纬五路交叉口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森,股东:段宪柱、张森,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安装施工:高分子强塑板材、钢结构模板、高分子集成墙板、竹木纤维集成墙板、地板、3D打印板、UV板、微晶石板、石塑产品、衣柜门、橱柜、门、窗、家具、智能家居、木塑移动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租赁:高分子强塑模板;物流配货、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333242号第19类建筑用塑料板商品商标为“H”而非“恒捷”。3、通过商务部核查,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恒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山东高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8616号商会大厦3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春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晏婴路与纬五路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高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恒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山化工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高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59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130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案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