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456号
裁判日期:2017-01-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浦口区景天路9号,而非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33号金奥国际中心10-13层,法定代表人:薛勇,股东:王尤山、叶民勤、薛勇,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生产(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经营(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保健食品生产(生产类别按《食品卫生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保健食品批发(商品类别限《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审批登记申请表》核定范围);直销经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与零售;化妆品、I类医疗器械、针纺织品、服装、厨具、保健电器具、净水设备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材、电子产品、气体净化器、日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859410号第25类紧身内衣(服装);商品商标为“LACA”而非“中脉”。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中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浦珠路8号。
法定代表人:薛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岗,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女,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晨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舒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晨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正勤
审判员 董岩松
审判员 曹廷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