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4民初6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05-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云端洗烫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61号8号楼8300A室,法定代表人:顾生富,股东:顾生富、吴在兴,经营范围为:洗烫设备、熨烫设备、干洗设备、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及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日用百货批兼零;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网络科技工程,计算机及洗烫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洗涤用品的研发、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洗烫设备、熨烫设备、干洗设备、机电设备、洗涤耗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针纺织品、服装、通讯设备、文化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工艺品、玩具的销售,洗衣服务。
原告:陈杰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峰与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杰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杰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杰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陈杰峰负担。
审判员 张必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妙玲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豫知民终421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0民初14272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6672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2313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3民初15084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2653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6765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4905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829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3646号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02民初2749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0202号
- 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3民初246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15385号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54民初2451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4民初6306号之一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1510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60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3民初14584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3民初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