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3执4533号
裁判日期:2017-12-1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涵味阁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中山南街8号院1幢2层北侧,而非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3号(盈科中心A座7层717室),法定代表人:谢健,股东:王凯月、谢敬杨、史忠伟、谢健,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清洁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销售厨房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涵味阁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6月11日申请注册“汉瑞斯”第14840229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8月6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涵味阁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汉瑞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岩,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辉,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涵味阁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春雷,职务不详,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李岩与被执行人北京涵味阁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301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3310.34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301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海龙
审判员 单德瑞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