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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执670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12-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汤红涛,股东:汤红涛、刘小珍,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产品设计;汽车装饰;销售家用电器、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日用杂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照相器材、服装服饰、玩具、文化用品、体育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斑马色”第8028053号第2类防锈剂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肇庆欧迪斯实业有限公司,而非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汤红涛,股东汤红涛、刘小珍,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5年8月1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斑马色”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小桃,女,汉族。

被执行人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607—13。
  法定代表人汤红涛。

王小桃与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0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小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85098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无对外投资。本院已将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01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晓飞
审判员     刘全新
审判员     郭 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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