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2202号
裁判日期:2017-11-2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盛美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立创兴旺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十大家村桥头,而非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杨长英,股东:黄松林、张立洪、杨长英,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商务信息咨询、食品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及销售;电子产品、家具用品、工艺品、玩具、包装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及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畜禽及水产品养殖;技术推广、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盛美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长英,股东黄松林、张立洪没有注册“欧尚美”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盛美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欧尚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乔继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武汉盛美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十大家村桥头。
法定代表人杨长英,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19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货款25,000元,承担执行费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盛美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5,275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