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民终867号
裁判日期:2017-10-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三层3944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A座26层,法定代表人:郑水校,股东:陈建魁、程晓飞、郑水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06月19日);企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销售日用品、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食品添加剂。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优浓”第30类冰棍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优浓”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一审被告):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2号西区6-223。
法定代表人:郑水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大道营门口路45号14层。
负责人:专小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晓,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禄,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邦事达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良
审判员 刘小红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