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2017-09-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至诚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实为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6号院见博旅馆213室,而非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徐庄庆隆物流园,法定代表人:王福贞,股东:高昱、王福贞,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7月24日);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技术开发;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办公用品、体育用品、通讯器材、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汽车配件、厨房用具、塑料制品、文具用品、工艺品、玩具、化妆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0315912号第39类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至诚通达”,且截止2017年8月4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和“至诚通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涛,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安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鸿,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6号院见博旅馆213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贞,经理。
原告周涛与被告北京至诚通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周涛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涛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周涛负担。
审 判 长 王 霖
人民陪审员 宋淑晶
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才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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