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3033号
裁判日期:2017-10-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米琪工坊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0日,注册地址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7层3号,而非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法定代表人:陈克服,股东:陈克服、余小露,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鞋帽、箱包、家庭用品、工艺品、日用品、皮革制品、文具、玩具、钟表;发布国内广告(不含气球广告);组织策划文化交流活动;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阿当奇”第7533590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李彪,而非成都米琪工坊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克服,股东陈克服、余小露,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成都米琪工坊服饰有限公司和“阿当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宁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成都米琪工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克服。
本院在审理宁娟诉被告成都米琪工坊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5日向宁娟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宁娟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晏 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