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21执882号
裁判日期:2017-12-0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井陉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建设南大街150号国富大厦15层1508室1509室,而非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中苑商务大厦A座17楼,法定代表人:褚朝阳,股东:褚朝阳、潘建亮,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服务;投资咨询(金融、证劵、期货除外);礼仪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1月16日申请注册“爱尚卷”第13927114号第30类炒饭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9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爱尚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武永琴,女,1995年生,山西省平遥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褚潮阳。
武永琴申请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永琴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