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8601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2017-07-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羽光家纺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第三工业区外环路8号,而非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水田村石龙仔工业区石环路7号(裕同集团对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钱士成,经营范围为:服饰、鞋帽、箱包、装饰品、户外用品、床上用品、纺织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服饰、鞋帽、箱包、装饰品、户外用品、床上用品、纺织品的生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羽光家纺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羽光”第24类床单(纺织品)商品商标,但深圳市羽光家纺有限公司和“羽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薛文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深圳市羽光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第三工业区外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钱士成。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薛文献与被告深圳市羽光家纺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薛文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薛文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忻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