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4788号
裁判日期:2017-12-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C06幢101、201、301,而非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C区06栋,法定代表人:郑勇,股东:郑勇、刘珩,经营范围为:新材料研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脚手架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室内外装饰材料、钢材、金属材料、陶瓷制品、防腐保温材料、消防器材、电线电缆、五金机电、劳保用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五金、水暖器材、照明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提供劳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恒尚”第5811221号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勇,而非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恒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魏志忠,住通州市。
被告: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C06MHU101、201、301。
法定代表人:郑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赟,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忠诉被告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志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魏志忠负担。
审判员 罗贵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吕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