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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2017-05-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5幢9层913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天路蓝图大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俊刚,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电脑图文设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文艺创作;模型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电脑动画设计;销售首饰、工艺品、化妆品、体育用品、机械设备、文化用品、金属材料、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电子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医疗器械、非金属矿石、金属矿石;会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票务代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市场调查;专业承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8924526号第36类借记卡支付处理服务商标为“捷付宝”而非“捷付”,且截止2016年11月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捷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何汝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5幢9层913室。
  法定代表人:陈俊刚,董事长。

原告何汝良与被告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何汝良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何汝良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永斌
审判员   金 滢
审判员   俞凯欣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温迎福

  • 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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