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7161号
裁判日期:2017-07-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5幢9层913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天路蓝图大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俊刚,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电脑图文设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文艺创作;模型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电脑动画设计;销售首饰、工艺品、化妆品、体育用品、机械设备、文化用品、金属材料、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电子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医疗器械、非金属矿石、金属矿石;会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票务代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市场调查;专业承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8924526号第36类借记卡支付处理服务商标为“捷付宝”而非“捷付”,且截止2016年11月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捷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5幢9层913室。
法定代表人:陈俊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伟,男,××××年××月××日出生,北京中电金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罗山县。
上诉人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伟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8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北京百佳立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婧雪
审 判 员 孙兆晖
审 判 员 韩耀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楠
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