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8390号
裁判日期:2017-09-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宁波蒂凡尼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4楼411-473,法定代表人:汪定鹏,股东:汪定鹏、苗雨、王飞、匡良义,经营范围为:服装设计;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皮革制品、家纺、家居用品、日用品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维简单”第15043356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和“维简单”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韩凤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肖锋,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3090790529)。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4楼411-473。
原告韩凤宾与被告宁波维简单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韩凤宾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凤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凤宾负担。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