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1909号
裁判日期:2017-11-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长沙巨科复合油科技有限公司实为长沙巨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9日,注册地址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21号湖南浩润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而非湖南省长沙市经济开发区盼盼路21号,法定代表人:喻书坤,股东:喻书坤、程康,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推广;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咨询及转让;机电产品研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节能环保产品、电子产品、汽车用品、锅炉的销售;节能技术转让服务、开发服务。2、通过商务部核查,长沙巨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巨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史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
被告:长沙巨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U,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西安交通大学曲江校区保赛大厦北楼一层东侧(102号)。
负责人:黄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小军与被告长沙巨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小军于2017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小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小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郝 杰
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
人民陪审员 刘宏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