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4956号
裁判日期:2017-06-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5层A512室,而非北京市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格雷众创园6栋,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朱和平,已于2017年6月13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饰途”第14532222号第12类运载工具遮光装置商品商标,但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和“饰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康和园163号楼1层163-3,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星路新媒体产业基地格雷众创园6栋512。
法定代表人:朱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佳,男,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文,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辉,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月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6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该法院专递已妥投。上诉人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上诉人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耀斌
审 判 员 种仁辉
审 判 员 钱丽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师捷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