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6015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05-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果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转塘科技经济区块2号3幢34210室,法定代表人:黄强,股东:秦晓冬、黄强、余勇,经营范围为: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子商务;网上销售:服装服饰、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办公用品、日用百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强,股东秦晓冬、黄强、余勇没有注册“ABA”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ABA”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丁瑞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告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科技经济区块2号3幢34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815111XQ。
法定代表人黄强。
上述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瑞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瑞莲负担。
审 判 长 黄小华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