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6015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05-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果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转塘科技经济区块2号3幢34210室,法定代表人:黄强,股东:秦晓冬、黄强、余勇,经营范围为: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子商务;网上销售:服装服饰、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办公用品、日用百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强,股东秦晓冬、黄强、余勇没有注册“ABA”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ABA”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丁瑞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告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科技经济区块2号3幢34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815111XQ。
  法定代表人黄强。

上述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瑞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瑞莲负担。

审 判 长   黄小华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俊鑫

  • 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转塘科技经济区块2号3幢34210室
  • 座机号码:0571-573373668733736588052360
  • 传真号码:0571-87337366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该公司同一项目的加盟投诉:
    ABA商城全员失联加盟商无处维权 0.62万元
    ABA商城加盟不更新商品不回消息 0.28万元
    热门标签:
    ABA 商城 ABA商城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