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11015-11016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12-0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在线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元邦数码图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地铁口碧新路2095号世宏大厦21楼2105J,法定代表人:邱东琴,股东:周建斌、邱东琴,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展览展示策划;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矿产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辅助设备的销售;国内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市在线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865414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为“众创易购”而非“搜富国际”,且截止2015年8月11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在线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搜富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晓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在线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地铁口碧新路2095号世宏大厦21楼2105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7260R。
法定代表人邱东琴。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晓丽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在线商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下同)17800元及利息(利息待计)、受理费24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搬离原住所地,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故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有技术服务费17800元及利息(利息待计)、受理费245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作华
执行员 林宗伟
执行员 刘翠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郭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