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2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2017-12-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井陉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371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51起,当前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山东省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路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月侠,股东: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付刚、杨明、赵悦英、张月侠,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木塑系列材料及制品、家具、文化门;木塑相关产品、技术、工艺的研发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销售:木塑生产设备及配件、园林景观产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生态家居、建筑装饰材料、农副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料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霞光”第19类非金属门板商品商标,但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和“霞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河北乾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石棋峪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104627983K。
法定代表人:王庭彦,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0610650。
法定代表人:张月侠,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河北乾鑫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乾鑫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乾鑫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乾鑫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河北乾鑫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