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2017-03-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朗酷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朗酷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寒曦皮具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秀盛路1号2-21,法定代表人:陈翠香,股东:陈翠香、容敏峰,经营范围为:计算机零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其他文教办公用品制造;汽车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制造;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家用电器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箱、包零售;箱、包批发;工艺品批发;美术品批发;工艺美术品零售;电子产品批发;家具批发;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玩具批发;玩具零售;文教体育用品专用机械制造;其他体育用品制造。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朗酷实业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叮当猴”第28类游戏器具商品商标,但广州朗酷实业有限公司和“叮当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广州朗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秀盛路1号2-21。
法定代表人:陈翠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诉被告广州朗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9元由原告周鹏负担。
审判员 关则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家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