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2017-05-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1101室,法定代表人:程艳明,股东:卢有刚、程艳明、姜学维,经营范围为:电子设备的研发与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金融机具销售、家用电器、日用品、服装鞋帽、化妆品、针织品、家居用品、婴儿用品、皮具、工艺品、文化办公用品、饰品、玩具、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发射设备)、安防器材、弱电监控设备、五金交电、酒店设备、电脑手机、办公耗材、汽摩配件、工量刃具、仪器仪表、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塑制品批发、零售。国内各类广告制作、发布及代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注册“国行支付”第15371337号第9类收银机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9月28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国行支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叶民,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磊,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新鸿安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019524T。
法定代表人:程艳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叶民与被告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徐林
人民陪审员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胡从容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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