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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民申1073号

裁判日期:2017-08-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1号民乐园万达广场2幢1单元10104号,而非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张培彦,股东:张培彦、樊奇,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兼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3日)。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文体用品、五金交电、建材、纺织品、皮革用品、保健用品的销售;场地出租;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审批项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096566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为“天岁每一天”而非“每一天”。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平,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1号民乐园万达广场2幢1单元101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蒙,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罗平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罗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建敏
审 判 员  刘 杰
代理审判员  石 雷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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