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81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2017-12-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涿州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46号院上营办公服务楼2号楼2层229室,而非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6号(6号线北运河西地铁站对面京通医院内运河写字楼),法定代表人:王岩,股东:王长川、王岩、张羽,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策划;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零售针纺织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工艺品(不含文物)、办公用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柠檬工坊”第8714526号第30类奶茶(非奶为主)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新支点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岩,股东王长川、王岩、张羽,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柠檬工坊”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且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郑晓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沙瑀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46号院上营办公服务楼2号楼2层229室。
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执行懂事。
原告郑晓磊与被告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琮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郑晓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晓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晓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计648元,由原告郑晓磊负担,管辖费80元,由被告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琮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爱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同